交通運輸局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隨機抽查事項名稱 | 暫扣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 |
| 實施主體 | 交通運輸局 |
| 設定依據 | 1.【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fā)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行政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道路運輸條例》(2010年修正本) 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車載旅客改乘其他車輛提供必要幫助,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處理。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接受其他處理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暫扣的運輸車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暫扣的運輸車輛,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造成丟失、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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