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局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隨機抽查事項名稱 | 對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
| 實施主體 | 交通運輸局 |
| 設定依據 | 地方性法規(guī)】《內蒙古自治區(qū)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第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業(yè)人員超過三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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