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力名稱 | 土地復墾驗收確認 |
| 權力類別 | 行政確認 |
| 責任主體: | 呼倫貝爾市自然資源局海拉爾分局 |
| 設定依據(jù) |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nóng)業(yè)、林業(yè)、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xiàn)場踏勘,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并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br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 |
| 責任事項 | (一)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guī)劃設計執(zhí)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處罰。 |
事項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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